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于新股东要不要承担原股东的债权债务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新股东必须承担。
3、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形成新的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通过章程修正案等事项。
4、公司章程修正案(新股东签字)。
5、工商变更登记表、股东构成表、委托书等(可到工商局领取)。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定或决议(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应该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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