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数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三,审批期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五,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六,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七宝办税大厅,地址:沪松公路559号
2.网上接收: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七,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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