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外资公司变更 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外资公司 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 正、副本。
(三)外资公司变更 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外资公司 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公司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外资公司 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外资公司 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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