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办理此项业务。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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