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1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5项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第6项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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