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注销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股东会决议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公司印章
5、办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余材料
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并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办理审核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纳税人已办结税务事项,出具税务完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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