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种企业类型、两种情形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四种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二)两种情形: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
注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或简易注销方式。
二、八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简易注销的流程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注意: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诉理由。
(二)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醒:如果企业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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