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会计来说,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是一件常有的事情,那么当企业遇到这种事儿该怎么解决,下面有详细说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处理?其实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就能找到答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是这样规定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以上是有关国税总局,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处理的司法解释。
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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